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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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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用枪、猎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用枪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用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用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非*用子弹一百发、手榴弹一枚以上,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用子弹二十发、气枪铅弹一千发、非*用子弹二百发、手榴弹一枚以上,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制作、销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八、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处罚;坚决从严打击各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危爆物品的家庭式作坊和生产窝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公民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或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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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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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jcrmt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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