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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玉溪男子在弥勒非法捕捞,罚款1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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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图学习反恐知识

年7月30日《弥勒新闻》视频,时长16分44秒

新闻视频内容提示:

1、省生态环境厅到弥勒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调研

2、包旭开展“八一”建*节走访慰问活动

3、马勇率队开展“八一”建*节走访慰问活动

4、张茹权率队开展“八一”建*节走访慰问活动

5、弥勒市新哨镇创建国家卫生乡镇通过省级技术评估

6、弥勒:暑期培训丰富学生假期生活

7、宏林幼儿园举办文“七彩童年,快乐假日”文艺演出活动

非法!玉溪男子在弥勒非法捕捞,罚款1万

6月21日,张某某(系玉溪市华宁县华溪镇人)在弥勒市东山镇南盘江雷打滩电站段违法捕捞鱼类,被弥勒市渔*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执法大队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经过

年6月21日早上,弥勒市渔*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执法大队接到报警称:“弥勒市东山镇林业和水务服务中心停车场内有违法捕捞鱼类的作案用车辆、渔船、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经执法人员现场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作初步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的电鱼方式捕捞,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捕捞行为。

现场查获全套电鱼捕捞渔具(包括:骆驼蓄电池2只;升压器1台、电线5米、电击鱼浮鱼王含网兜2套、LED头灯1套、铁制和塑料活鱼运输箱2个),并查获渔获物25.2千克。↓↓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依据《规范农业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协助配合执法机关案件调查,对违法行为深刻反思,表态坚决纠正违法行为,依据行*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查封(扣押)的渔获物25.2千克。

二、没收全套电鱼捕捞渔具(包括:骆驼蓄电池2只;升压器1台、电线5米、电击鱼浮鱼王含网兜2套、LED头灯1套、铁制和塑料活鱼运输箱2个)。

三、处罚款人民币.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截至7月12日已形成行*处罚结案报告。该案件的处理,对恢复弥勒市境内的江河渔业种群资源,加强水生生物繁衍生息、多样性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同时对非法捕捞、电鱼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法律链接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赵树龙

图文/任泉宇

排版/任泉宇

资料来源:弥勒市渔*监督管理局渔业行*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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