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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近日,海阳市公安局侦办的首起“刑拘直诉”案件宣判——祁某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祁某酒后驾驶轿车沿省道自西向东行使,行至海阳市省道千米处,被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3mg/ml。1月21日,海阳市公安局对祁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移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时与海阳人民检察院、海阳人民法院对接,建议该案适用“刑拘直诉”机制。
刑拘直诉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祁某认罪认罚,属于《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中规定的刑拘直诉案件类型。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在法制大队审核及全程指导下,从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审判机关开庭判决,仅用6天时间。被告人祁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元。
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海阳公安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探索“刑拘直诉”工作联动机制,做到了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了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办案效率,为下一步充分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积累了办案经验。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刑拘直诉机制是指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来源:海阳公安
声明:“印象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