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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芒市检察院认真办理一申诉案还受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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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办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的申诉案件,为申诉人洗清了“罪名”,还其清白。


  年5月,芒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收到德宏州检察院控告申诉处转办的冯刚申诉案,冯刚申诉称:由于杨思云冒用其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现个人权利无辜受到了侵害,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请求*法机关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芒市检察院受理该申诉案件后,即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复查。经复查查明: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冯刚(实为杨思云)乘坐云N—卧铺车经过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时被抓获,从其体内排出海洛因4颗,净重35克。在侦查机关核实身份时,杨思云就用随身携带捡到的冯刚的户口本作为他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侦查机关。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该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其误导,将杨思云认定为“冯刚”。


  最终导致原潞西市法院以()潞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被告人冯刚犯运输*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中犯罪主体身份错误的判决。直至年杨思云刑满释放后,冯刚才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为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依据查证事实,芒市检察院依法向芒市法院发出要求纠正被告人错误身份信息的检察建议。芒市法院采纳了芒市检察院的建议,于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对()潞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基本情况进行更正。


  至此,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的申诉案件依法予以纠正,还了申诉人清白。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映芳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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