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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玉溪这10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散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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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10月27日)周二,多云转阵雨,14~24°

01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48%VOL散装高粱酒)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74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朱科贤酒厂(朱科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LM93F3K

业主姓名:朱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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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兴隆街号的易雅月(易门龙泉兴鑫日用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8月7日、标称生产者为易门龙泉朱科贤酒厂生产的、散装称重的共kg“48%VOL散装高粱酒”中随机抽取2kg,于年8月12日送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年9月5日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年10月10日生产的经在经营者易雅月(易门龙泉兴鑫日用品经营部)抽检为不合格的“48%VOL散装高粱酒”共kg已于年8月7日全部批发给易雅月(易门龙泉兴鑫日用品经营部),库存数为零。当事人于年8月7日共销售散装称重的“48%VOL散装高粱酒”kg,销售价为11.00元/kg,总销售金额为3元;生产成本价为8.40元/kg,总生产成本为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0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元;

2.并处.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p>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3日

02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48%VOL散装高粱酒)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73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兴鑫日用品经营部(易雅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LF75Q28

业主姓名:易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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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兴隆街号的易雅月(易门龙泉兴鑫日用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8月7日、散装称重的共kg“48%VOL散装高粱酒”中随机抽取2kg,于年8月12日送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年9月5日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8月7日购进的经抽检为不合格的“48%VOL散装高粱酒”经装桶称重后还有kg未出售,库存数为kg,当事人于年8月7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48%VOL散装高粱酒”kg,购进价为11.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3元;销售价为12.00元/kg,至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已销售75kg,总销售金额为.0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为75.0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不合格“48%VOL散装高粱酒”kg(货值金额.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p>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3日

03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芹菜)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72号

违法企业名称:玉溪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易门配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HLGAXR

业主姓名:蔡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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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桥头街济川路号的“玉溪市瑞源商贸有限公司易门配送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30日、散装称重的共10kg“芹菜”中随机抽取2kg,于年7月31日送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年8月28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7月30日购进的“芹菜”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于年7月30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芹菜”15kg,购进价为5.80元/kg,总购进金额为87.00元;销售价为7.10元/kg,总销售金额为.5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9.5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2.并处0.00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p>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3日

04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普通白菜(小白菜))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71号

违法企业名称:云南诚召万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3XDQ8T

业主姓名: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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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梅营村委会旁的“云南诚召万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9日、散装称重的共22kg“普通白菜(小白菜)”中随机抽取2kg,于年7月31日送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年8月28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年9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经审查批准同意复检。年9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同日,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全程参与下,将抽检的备样从初检机构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出,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年9月21日,本局收到年9月17日复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06413),检验结论为:根据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第1部分方法二)检验,*死蜱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于年7月29日购进的经抽检为不合格的“普通白菜(小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公司于年7月29日共购进“普通白菜(小白菜)”共22kg,购进价为3.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66.00元;销售价为4.10元/kg,总销售金额为90.2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24.2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20元;

2.并处0.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p>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3日

05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普通白菜(小白菜))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70号

违法企业名称:叶飞荣(易门龙泉腾越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9DJX4F

业主姓名:叶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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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菌乡大道阳光商场7-8号商铺的叶飞荣(易门龙泉腾越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0日、散装称重的共6kg“小白菜”中随机抽取1.kg,于年7月29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年8月26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7月20日购进的“小白菜”已于7月22日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该经营者于年7月20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小白菜”6kg,购进价为2.50元/kg,总购进金额为15.00元;销售价为3.50元/kg,总销售金额为21.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6.0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并处0.00的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p>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2日

06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豆芽)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69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腾越便利店(叶飞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9DJX4F

业主姓名:叶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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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菌乡大道阳光商场7-8号商铺的易门龙泉腾越便利店(叶飞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2日、散装称重的共3kg“*豆芽”中随机抽取2.kg,于年7月29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年8月26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7月22日购进的“*豆芽”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该经营者于年7月22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豆芽”3kg,购进价为3.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9.00元;销售价为4.50元/kg,总销售金额为13.5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4.5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并处0.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2日

07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绿豆芽)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68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世纪美联食品经营部(周国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KR10E0T

业主姓名:周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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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朝阳路号-号的易门龙泉世纪美联食品经营部(周国文)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1日、散装称重的共3kg“绿豆芽”中随机抽取1.kg,于年7月28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年8月25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7月21日购进的“绿豆芽”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于年7月21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绿豆芽”5.00kg,购进价为2.5元/kg,总购进金额为12.50元;销售价为2.99元/kg,总销售金额为14.95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2.45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并处0.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2日

08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绿豆芽)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67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大掌柜超市阳光店(马海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L1W9X3

业主姓名:马海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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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阳光小区34幢号至号的易门龙泉大掌柜超市阳光店(马海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1日、散装称重的共2kg“绿豆芽”中随机抽取1.kg,于年7月28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年8月25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7月21日购进的“绿豆芽”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店于年7月21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绿豆芽”3.6kg,购进价为3.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10.80元;销售价为3.90元/kg,总销售金额为14.04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3.24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2.并处0.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2日

09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白芹)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66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龙泉徐菊珍蔬菜摊(徐菊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LG0FC8C

业主姓名:徐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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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龙泉市场蔬菜摊的易门龙泉徐菊珍蔬菜摊(徐菊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7月29日、散装称重的共5kg“白芹”中随机抽取1.8kg,于年7月31日送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年8月28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死蜱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7月29日购进的“白芹”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该经营者于年7月29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白芹”5kg,购进价为6.50元/kg,总购进金额为32.50元;销售价为7.00元/kg,总销售金额为35.0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2.5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并处.00元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1日

10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豆芽)案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易市监行处字()65号

违法企业名称:易门六街向芝豆腐加工坊(向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NRXY

业主姓名: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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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六街集贸市场蔬菜摊的易门六街向芝豆腐加工坊(向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年8月5日、散装称重的共6kg“*豆芽”中随机抽取1.5kg,于年8月12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年9月8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证:当事人于8月5日购进的“*豆芽”已于当天销售完毕,无库存。该经营者于年8月5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豆芽”6kg,购进价为4.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24.00元;销售价为5.00元/kg,总销售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6.00元

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并处元的罚款。

行*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0月21日

科普一下

甜蜜素对人体有害吗?

甜蜜素对人体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存疑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

研究机构致癌物清单》(版)

甜蜜素被归类在

三类致癌物清单(第项,9年纳入)

即属于“对人类致癌性可疑

尚无充分的人体或动物数据”

企业应加强质量把控

对于白酒中甜蜜素频频被检出的原因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

可能是生产企业为降低成本

增加产品的口感

在产品中人为添加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

甜味剂来调节口感

也可能是由其他原辅料使用不当带入

我国禁止甜蜜素用于白酒

针对白酒中甜蜜素泛滥的现状

市场监管总局已将

“甜蜜素”列为白酒抽检的重点项目

聂耳路窑头段全面开启扩建、征收!范围已确定!(附图)

正厅级!江华任玉溪市委副书记

责编

Alan大菲

来源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内容摘自中国消费者报?????,掌上玉溪整理编辑

法律顾问

朱长东律师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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